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顚S?,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益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是受政府委托,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獨立事業單位,具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歸還、運用、核算和管理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資金。
第四條 管理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歸集和運用資金,對各項資金活動進行綜合管理和分析。具體包括:合理編制財務收支計劃;有效利用各項資產;積極組織收入;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駝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資金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管理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財務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歸集和支付住房公積金,認真做好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的計劃、核算和分析工作;如實反映管理機構財務收支狀況,并按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各級管理機構年初必須根據同級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者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房改領導小組或者房委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和發展規劃, 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管理機構管理費用預算。
第七條 管理機構根據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或者住房委員會批準的住房公積金年度歸集、使用計劃和年度發展規劃,編制管理機構管理費用預算建議數,由同級財政部門比照事業單位的開支標準和開支范圍核定管理費用預算控制數。管理機構根據管理費用預算控制數編制正式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據以執行。
第八條 管理機構管理費用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應由管理機構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并說明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追加或追減預算。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九條 資產是指管理機構擁有的或者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標準規定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固定資產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運輸工具和有關設備等。
管理機構應定期和不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全面清查。
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調出要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具體審批程序由同級財政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經批準報廢和調出的固定資產按帳面原價進行核銷。
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和有償調出收入計入其他收入。